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
湘發改價服〔2016〕144號
關于取消、降標和放開一批涉企經營性服務收費的通知
各市州發改委:
按照省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的工作部署,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創造良好經濟發展環境,我委對涉企經營服務收費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廣泛聽取意見,認真研究,決定取消、降標和放開一批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是結合供給側改革,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有關要求和清理結果,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監管的規定,取消一批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
二是對部分確有必要保留的極少數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根據單位性質分檔降標。綜合考慮各單位實際經營狀況,對提供服務單位為企業性質的,原則上降標10-20%;對提供服務單位為事業性質的,原則上降標30-50%。
三是隨著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準入條件的放寬和中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部分中介服務壟斷經營的局面已被打破。 為加快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市場化改革,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范圍,對已經形成市場競爭的服務收費一律市場化。
二、取消、降標以及放開的服務收費項目
取消施工圖審查服務費、地震安全性評價服務費、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服務費等9項收費項目;降低建設檔案利用技術服務費、城鄉規劃信息技術服務費、房產測繪服務費等15項收費標準;放開地籍測繪服務費、拔地定樁放線服務費、壓覆礦產資源評估服務費等23項服務性收費,由服務機構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服務質量、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確定收費標準。對通過招標競價的項目,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具體項目見附件《取消、降標和放開的服務收費項目》。
三、進一步強化涉企服務性收費監管
1、取消、降標和放開一批服務性收費是減輕實體經濟企業負擔,優化全省經濟發展環境的需要,各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收費。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各服務機構應自覺維護正當的市場價格競爭秩序,為委托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采用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違規收費行為。
2、各服務機構應在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最新的服務收費政策,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服務承諾、收費標準以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方便社會監督和價格主管部門檢查。
3、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收費政策調整變化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服務收費行為誠信監督,建立健全服務收費誠信檔案并定期公布。禁止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務。
4、各級價格部門要把此次公布的取消、降標和放開服務性收費納入今年收費專項檢查內容,加大對涉企收費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規收費行為,加大對涉企亂收費行為的查處曝光力度,確保減費惠企政策落實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6年3月20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符的有關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湘發改價服〔2015〕861號、湘價服〔2012〕39號、湘價函〔2013〕72號、湘發改價服〔2014〕1161號、湘價函〔2013〕82號、湘價函〔2013〕182號、湘價服〔2001〕18號、湘價服〔2013〕4號、湘價函〔2013〕112號、湘價服〔2011〕86號、〔2000〕湘價費字第284號、湘價服〔2005〕9號文同時廢止。
附件:取消、降標和放開的服務收費項目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3月7日
附件:
取消、降標和放開的服務收費項目
一、取消9項
1、施工圖審查服務費(湘發改價服〔2015〕861號)
2、地震安全性評價服務費(湘價服〔2012〕39號、湘價服〔2013〕131號)
3、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服務費(湘價服〔2011〕194號)
4、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服務費(湘價服〔2011〕194號)
5、高速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服務費(湘價函〔2013〕72號)
6、農民建房代辦服務費(湘價服〔2012〕87號)
7、政府采購招標服務費(湘價服[2014]33號)
8、運營車輛二級維護檢測服務費(湘價服〔2014〕87號)
9、公共衛生及職業病防治服務性收費(湘發改價服〔2014〕1161號)
二、降標15項
1、建設檔案利用技術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12〕86號、湘發改價服〔2014〕966號、湘發改價服〔2014〕1160號)收費標準下調50%
2、城鄉規劃信息技術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13〕128號、湘發改價服〔2014〕966號)收費標準下調30%
3、房產測繪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12〕154號)收費標準下調10%
4、國土資源檔案資料信息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12〕87號)收費標準下調50%
5、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12〕87號)收費標準下調10%
6、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費中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14〕33號)收費標準下調40%
7、產權交易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函〔2013〕131號)收費標準下調50%
8、安全評價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14〕91號)收費標準下調10%
9、涉及機動車檢驗檢測檢定服務費(安全性能檢驗、綜合性能檢測、排氣污染物檢測)
各市州按湘發改價服〔2014〕1029號文精神,制定了收費標準的,原則上下調10-20%
10、林業技術鑒定服務費
按現行(湘發改價服〔2014〕841號)收費標準下調30%
11、營林規劃設計或驗收服務費
按現行(湘發改價服〔2014〕841號)收費標準下調30%
12、森林資源調查服務費
按現行(湘發改價服〔2014〕841號)收費標準下調30%
13、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技術服務費(非現金部分)
按現行(湘價函〔2014〕30號)收費標準下調50%
14、公證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10〕51號、湘價服〔2013〕131號)收費標準下調20%
15、防雷檢測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11〕194號、湘發改價服〔2014〕1160號)收費標準下調20%
三、放開23項
1、地籍測繪服務費(湘價服〔2012〕87號)
2、拔地定樁、放線服務費(湘價服〔2012〕87號)
3、政府重點工程建設用地代辦服務費(湘價服〔2012〕87號)
4、集體土地征地拆遷服務費(湘價服〔2012〕87號)
5、壓覆礦產資源評估服務費(湘發改價服〔2015〕847號)
6、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服務費(湘發改價服〔2015〕847號)
7、土地利用規劃技術服務費(湘價函〔2013〕82號)
8、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安全服務費(湘價函〔2013〕182號)
9、環境監測服務費(湘價服〔2001〕18號、湘價服〔2013〕131號)
10、擔保服務費(住房置業銀行商業性貸款擔保、中小型企業信用擔保)(湘價服〔2013〕4號)
11、股權登記托管服務費(湘價函〔2013〕112號)
12、界址點測繪服務費和房產基礎測繪服務費(湘價服〔2012〕154號)
13、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論證報告收費(湘發改價服〔2014〕841號)
14、氣象預報服務費(湘價服〔2011〕194號)
15、特種氣象服務費(湘價服〔2011〕194號)
16、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氣象服務費(湘價服〔2011〕194號)
17、氣象信息服務費(湘價服〔2011〕194號)
18、氣象資料服務費(湘價服〔2011〕194號)
19、施放氣球技術服務費(湘價服〔2011〕194號)
20、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服務費(湘發改價服〔2015〕847號)
21、人力資源事務代理服務費(湘價服〔2011〕86號)
22、農機新駕駛員培訓費(〔2000〕湘價費字第284號)
23、舊機動車交易服務費(湘價服〔2005〕9號、湘價服〔201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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