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現就我市《辦法》的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永政發〔2019〕9號文件《辦法》因有效期屆滿,需進行修訂以保證政策的延續性。 隨著我市城市更新進程推進,原有《辦法》規定的征收工作程序和市中心城區市、區兩級征收部門職責職能需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以適應新形勢下征收工作需要。
二、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三、主要內容
文件分為六章,包括總則、征收決定、補償、搬遷和拆除、法律責任、附則,共四十一條,對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和可操作性。主要內容有:
(一)規定房屋征收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及各級政府和部門職責職能等。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需提交規定的相關資料;市中心城區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認定由零、冷兩區政府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等部門確定;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征求公眾意見不少于30日;因城市更新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三)補償內容包括房屋價值、搬遷與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被征收人還可以選擇房票安置;房屋價值由協商選定的評估機構確定,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時,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補償決定。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搬遷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五)明確違反《辦法》的相關法律責任,確保征收工作依法依規進行。
(六)規定《辦法》的施行時間等內容,及本辦法施行前各級人民政府已作出征收決定、發布征收通告且已進入實施階段的,按原有的征收決定實施。
四、新老政策差異
修訂后的《辦法》與原文件相比,主要有五大變化:
(一)條數有所精簡,原永政發〔2019〕 9號文件共6章52條,修改后的新辦法為6章41條,相比精簡了11條;
(二)進一步明確了房屋征收工作程序,厘清了市中心城區市、區兩級征收部門職責分工;
(三)明確房屋征收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區級房屋征收項目不需要再向市級相關部門申報計劃;
(四)新增了房票安置的內容,拓寬了征收補償安置渠道;
(五)明確了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原則。
五、關于民生保障與權益維護
(一)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難戶的,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50㎡(與同一城市規劃區內其他房屋面積合并計算)的,按50㎡進行補償安置;(二)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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