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4311000024/2025-37284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住房和城鄉建設 |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25-00004 | 信息時效性: | 有效 | 文號 : | 永政發〔2025〕6號 |
YZCR-2025-00004
永政發〔2025〕6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日
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單位及個人房屋征收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跨縣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的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協調和管理。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市級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與補償事務所承擔具體事務性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明確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國資、城管、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信訪等部門以及項目建設單位、鄉鎮(街道)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冷水灘區、零陵區人民政府全權負責各自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含市本級投資建設項目)的實施、協調和管理,并負責處理房屋征收歷史遺留問題、矛盾糾紛、信訪維穩和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事宜,對處理結果負責。
市本級投資的建設項目,市財政和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征收協議及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結果,履行相應的補償安置責任。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向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經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聯合審查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各類專項規劃的審批意見表;
(二)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文;
(三)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以及土地調查紅線圖;
(四)屬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的項目,還應提交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資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審核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和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開展調查工作。房屋征收范圍及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展以下工作:
(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二)編制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項目補償資金預算;
(三)就房屋征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征收人進行協商;
(四)就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舉行聽證和公示等具體工作。
第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用途、性質等事項,以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和房屋(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和房屋(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已改變用途的,以自然資源等部門批準文件為依據。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房屋征收部門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城管等部門,會同被征收房屋所在區域的鄉鎮(街道),對未登記房屋以及房屋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與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
在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確定屬于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建筑進行合法性認定,并出具書面認定意見。職能部門難以準確認定是否合法的,由各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市中心城區征收范圍內建筑的合法性認定,由冷水灘區、零陵區人民政府按各自行政區域劃分,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等部門確定。相關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第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十三條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并確定專門人員將評估機構提交的評估報告轉送被征收人。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四條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眾意見采納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 因城市更新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征收實施單位、發展改革、公安、城管、紀檢監察、信訪、維穩等部門對征收工作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備案。
第十七條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認為具備房屋征收條件并符合征收程序要求的,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第十八條 縣市區范圍內被征收人超過200戶或者被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征收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以書面張貼和網絡、媒體發布等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司法救濟途徑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條 在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前,財政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將征收補償資金(含上級專項補助資金)足額撥付至房屋征收部門預算一體化賬戶,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程序撥付。所有征收相關資金均應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級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國有土地上市本級投資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國有土地上市本級投資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測繪、評估、拆除等費用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中心城區市本級投資建設項目征收資金的使用加強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市中心城區的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應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依法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被征收人還可以選擇房票安置。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選擇期房產權調換需過渡安置的,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每月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值(不含裝飾裝修)的4‰。但每戶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過渡期限為被征收人騰空房屋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18個月;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30個月。房屋征收部門未按期交付產權調換房,需延長過渡期限的,應按規定向被征收人增付臨時安置費。
產權調換房是現房的應當支付被征收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六條 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7‰給予補償。停產停業期限,按照實際停產停業的月數計算確定。
第二十七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搬遷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的標準市中心城區按15元∕㎡計算,每戶或每套最低不少于2000元,產權調換需過渡安置的發給兩次搬遷費。
第二十八條 征收房屋需搬遷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參照相關行業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評估確定。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難戶,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50㎡(與同一城市規劃區內其他房屋面積合并計算)的,按50㎡進行補償安置。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助的房屋面積部分,不計算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不享受獎勵等優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圍公布確定后,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
第三十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訂立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明確規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第三十一條 征收依法代管的房屋,應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由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與代管人簽訂補償協議,并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和證據保全。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搬遷、拆除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房屋拆除前,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按補償決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等做好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等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確定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拆除施工單位。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管,相關部門應按照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原則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后依法按程序完成房屋不動產權注銷手續。
第三十八條 市本級和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經費應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具體提取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如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以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各級政府已作出征收決定、發布征收通告且已進入實施階段的,按原有的征收決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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